中国拒绝洋贿赂 徐苏林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20世纪90年代中期,IBM为了得到阿根廷银行信息系统价值2.5亿美元的供货订单,通过一个空壳公司疏通支付关节向阿根廷国有企业主管进行贿赂而被起诉。时至今日,在张恩照受贿案中。IBM、NCR、日立集团等跨国公司IT企业都被牵涉进来,其中IBM.支付22.5万美元给邹建华以便通过与张恩照接触来增加其达成采购定单的可能性。IBM的操作手法竟与当年的阿根廷事件同出一辙。不难看出跨国公司和企业是在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来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份额,可以说张恩照案只是掀起了跨国贿赂重重黑幕的一角。 现实:“洋贿赂”现象屡禁不止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推进和国际贸易交往的增多,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的跨国贿赂案例被媒体揭露。 而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渐趋激烈。跨国公司的贿赂案也层出不穷。2004年3月,世界500强之一的默沙东MSD公司解雇了20多名中国分区副经理和医药代表,原因是“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乐费”(违规给医生提供娱乐)。 2004年12月4日,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彭木裕涉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彭木裕受贿的事实是:沃尔玛昆明公司给彭木裕夫人送礼10万元,因为彭木裕在沃尔玛昆明公司成立申批过程中给予了帮助。 2004年4月,朗讯公司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回扣。其4名高管涉嫌商业贿赂行为卓有成效:朗讯自2001年起成为联通CDMA的主要设备供应商,在联通CDMA一期工程中就赢得价值数亿美元的巨额订单,在二期工程中继续拿下3/4的订单,总价4亿美元。 朗讯中国事件起因于朗讯在沙特的贿赂丑闻——2003年8月,沙特SiIki-La-SiIki国家电信公司向纽约联邦法院递文起诉书,指控朗讯以及瑞士的AGEG公司在1995年至2002年期间向沙特前邮政电话电报部部长阿里·艾·约哈尼行贿了价值1500万至2100万美元的现金和礼物。作为回报,约哈尼做出了很多有利于朗讯的决策,从而使朗讯在沙特无线通信市场上获得了“价值数十亿美元”的生意——比如推动该国最大的上市公司沙特电信公司和朗讯合作,并且同意朗讯终止与Silki-La-Silki的一项合同,造成该公司6300万美元的损失。 据美国司法部调查,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厂商(简称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向中国的国有医院医生行贿现金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根据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规定,DPC公司被处以近480万美元的巨额罚金。 从“沃尔玛礼品”、“朗讯风波”到“德普回扣门”,再到如今的“张恩照事件”,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行贿行为,似乎已经成为了人们司空见惯的事情。有关专家认为,目前被查处的这些案件仅仅是冰山一角,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商业贿赂目前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已成为“潜规则”。因此,有必要对商业贿赂现象滋生蔓延的成因进行科学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 “洋贿赂”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洋贿赂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它不但具有一般商业贿赂的共性危害,还有其他更严重的后果——洋贿赂最大的危害就是挤垮了我们国家本土的企业,蚕食了我们的经济资源。很多跨国公司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在中国获得很多的便利和优惠。他们的企业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壮大,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壮大是以挤垮我们的本土企业为代价的。“洋贿赂”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鼓励中国的年轻人去西方深造、将来更好地为国效劳为幌子,为手握重权的官员子女出国提供条件。通常是跨国公司给国外的某个学校赞助,然后让这个学校给官员的子女发奖学金,弄到国外上学、定居。 2、“腐败期权”,即官员开绿灯的当时,跨国公司方面一点好处都不给,等这个官员退休或下海后,再给他在公司弄个职位,给予高薪,或是以别的“合法”方式(如“咨询费”)等加以补偿。 3、由跨国公司与贪官的亲属开的公司做生意,双方表面上是正常的生意往来,账面上也看不出什么来,然而钱财就源源不断地流入贪官的腰包。这样,存折银行卡也不用交到贪官手中,交给贪官信任的在国外的亲属或朋友就行了,或是把财物存入银行的保险库。 4、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和会所贿赂官员。这些俱乐部都是有背景的人开的,他们有各种条件,能用各种方式结交和搞定官员。钱可以以会费或其他干净的方式给他们,他们再以各种“干净”的方式转给官员,并且督促他们把事办了。 拷问::遏制“洋贿赂”该出什么招 我国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并非一片空白,但总体上还没有一部完善相关法律,我国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关于经济犯罪、贿赂犯罪的很多条款都适用于商业贿赂。但是,我国法律在商业贿赂概念、要件的界定等方面,局限性比较大;惩罚程度偏轻;更缺乏保护和奖励举报人的法律制度安排。 有鉴于我国现行反商业贿赂法律分散、存在严重不足的现状,以及国际反商业贿赂立法的趋势,借鉴美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另行制定单行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应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各国建立反腐的合作平台;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修订刑法中有关行贿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等。 此外,应该把治理洋腐败和“本土腐败”结合起来。目前突出的问题是一些行业和部门不是想办法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只强调严打“洋腐败”,这暴露出一些人在反商业贿赂上的束手无策。如果真想遏制跨国公司的行贿之风,把矛头指向跨国公司之前,更应指向“本土腐败”,即一些公职人员的权力寻租。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商业贿赌之所以频频发生,不在“有人敢行贿”,而在“有人敢受贿”,受贿者是商业贿赂屡禁不绝的“驱动主体”。一些公职人员掌握公权力,又缺乏有效约束,权力有租可寻,致使资源靠权力而非市场配置,商业贿赌也就成为恶习了,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除了制度的约束以外,在公司内部建立一个讲究职业道德的良好环境也是重要的预防方法。而违反商业操守行为的代价是巨大的。商业道德看起来可能是一个无形的概念,但其缺失最终会造成有形的,实实在在的损失。因此,这个道德环境的建立需要公司拥有一个书面的道德标准和商业行为准则。 摘自《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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