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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审计署令第4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冀教审[2003]6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维护财经法规,促进学院改革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施监督服务。

第三条 学院审计室是在学院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账目,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评价、公正,对学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四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布置和检查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签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监督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审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其独立的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第五条 学院审计室是学院惟一办理审计事项的职能部门。只有学院审计室有权根据学院工作部署委托中介机构进入学院开展审计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应该遵守回避制度,擅自委托办理审计事项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院根据审计署、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设立审计室,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开展审计活动的业务经费。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室可采取委托社会审计、联合审计、在校内外聘请相关人员参加学院内的单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学院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及相关的知识,按照审计署、省教育厅的规定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周。审计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按国家、省教委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兼职教师可以继续评聘教师系列职称。

第八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设置障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要热爱审计事业,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在学院内不得兼任财务、物资的主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室对学院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学院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2.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4.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和竣工结算;

6.学院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7.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8.学院各单位有关财务活动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10.学院办产业(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11.学院领导、上级审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省教委《内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学院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室审签方为有效:

1.学院预算、收支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2.各类专项经费和决算的上报;

3.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工程的预决算;

4.5万元以上的单项维修工程的决算;

5.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室在审计范围内有下列权限: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学院所属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检查被审单位的各种财务帐表、凭证、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学院研究财经工作的重要会议和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资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的处理决定;

6.对阻挠、防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表彰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8.检查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审计决定和意见书的执行情况上报审计室;

9.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室每年年初,根据上级机关的布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前,根据任务情况,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具体审计方案。

第十六条 在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单位。被审单位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备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审计室根据被审内容和具体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委托审计或其他方式实施审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详细准确地填写审计底稿,对需要调查取证的有关问题,一定要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审计室,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室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项目作出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在二十日内批复,并责承审计室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个人或审计室对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决定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提请复议,审计决定在复议期间照常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审计室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报学院主要负责人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或会计资料;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

4.弄虚做假、隐瞒事实真相;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和破坏监督检查;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

4.泄露国家机密或学院、审计单位秘密。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审计室。未尽事宜按《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教育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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