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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修缮工程和招标采购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规范学院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和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正确评价投资效益,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范围
1 .学院所属单位用国家拨款、地方拨款、捐资、合资、自筹资金投资形成国有资产的基建项目,单项经费在 1 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及修缮工程和招标采购项目;
2 .对 1 万元以下的项目,纪检监察审计室根据学院安排进行审计。
第三条 审计内容
1 .申报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2 .项目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3 .预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全面、合理;
4 .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5 .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套用是否正确,各种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6 .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
7 .材料消耗有无出入,差价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8 .交付使用的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9 .招标采购项目数量是否符合投招标规定。
第四条 审计方法
1 .以委托外部审计为主,辅以联合审计和独立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审计费用从工程价款中列支;
2 .基建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办公室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单,报告单上要有基建办公室负责人的签字和盖章;维修工程竣工后,由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单,报告单上要有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的签字和盖章;通过国有资产办公室招标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工程造价在 5 万元以上的,要由主管基建(或后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计的院级领导参加验收,并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单上签字;
3 、项目质量验收完毕,基建管理办公室或后勤管理处或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需持质量验收报告单和其他相关资料通知纪检监察审计室共同对工程量或采购数量进行审计,并在工程(采购)量验收单上签字;
4 .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的隐蔽工程,在封闭前三天,基建管理办公室或后勤管理处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纪检监察审计室,纪检监察审计室派人参与验收,否则工程不得封闭;
第五条 审计依据
1 .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定额标准;
2 .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建设政策和规定;
3 .国家有关的工程验收标准、标准图及技术要求;
4 .经纪检监察审计室认可的施工承包合同、资质等级、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及现场签证等。
第六条 对新建扩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纪检监察审计室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 .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2 .竣工验收报告;
3 .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4 .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结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 .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决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七条 部门责任
1 .工程竣工验收或采购完毕后,相关部门必须及时按照纪检监察审计室的要求,将资料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室,资料要齐全、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2 .为维护学院利益,在工程决算审计中,采取审减不审增的原则,建设管理部门应事先向施工单位讲明;
3 .纪检监察审计室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委托外审的工程项目,审计费按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审计结束后与受托审计单位结算。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纪检监察审计室。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可直接与纪检监察审计室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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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归保定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所有 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