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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 的通知》(中办发 [1999]20 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 [2000]21 号)精神,做好学院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是指学院所属各党政部门、教学单位及其它业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对审计对象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因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情况离开本岗位之前进行的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组织人事处报院党委批准后执行。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业绩和经济责任,为学院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促进各单位(部门)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保证学院的经济秩序和学院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前,组织人事处须提出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部门协商后报院党委批准,列入审计部门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实际任职年限为审计时限。组织人事处有特殊要求且审计手段又能够达到的,按要求办理。未经经济责任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应具备与经济责任审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要向院党委提交审计报告,并附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书面意见,同时抄送委托审计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审计报告内容要真实完整,评价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被审计人应负直接责任还是领导责任,是一般领导责任还是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我院有关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在院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若有上述情况,按有关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单位(部门)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它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第十条 机关各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本部门办公经费和代学院管理的各项专用经费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有无损失和浪费现象,有无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问题。
(二)经费支出是否实行 " 一支笔 " 审签制度。各项支出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虚列开支套取或转移资金等问题。重大支出项目是否经过论证、集体讨论、招标、院领导批准等程序。有无经济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浪费等问题。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有物价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是否公开,有无乱收费、乱罚款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四)利用学院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创收是否经学院批准,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经学院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批准,创收所得是否纳入学院财务管理,有无私设 " 小金库 " 问题。
(五)有无向基层单位索取或变相索取创收资金问题,有无截留、坐支、挪用基层单位上缴学院的创收资金。
(六)本部门管理的各类物资账目是否清楚,账物是否相符,有无转移、隐匿、丢失、私分、变卖学院物资的问题,有无私自借用、占用公有财产问题。
(七)在业务活动中,有无收取或索取回扣、礼金、礼品等问题。
(八)财务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管理学院各项资金,学院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财务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是否及时清理往来账,有无长期挂账和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学院债权债务是否清楚 , 各项投资是否按期收回及投资收益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固定资产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物资管理部门设置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是否一致。
(九)物资管理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有无隐匿、转移、私分、变卖、无偿占用、被盗等问题。固定资产明细账是否真实、准确,与财务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总账是否一致,账物是否相符,物资利用率、完好率如何。物资采购、保管、发放、报废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一)委托审计的部门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学院划拨的各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学院有关规定和国家财经法规,有无挤占、挪用经费等问题。
(二)经费支出是否实行 " 一支笔 " 审签制度(系部由主任签批,书记审核)。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弄虚作假、虚列开支套取或转移经费等违规违纪问题。重大经济决策是否实行集体讨论等程序,有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浪费等问题。
(三)有无未经物价部门许可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现象。
(四)利用学院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创收是否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经学院主管部门及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创收资金是否纳入学院财务管理,是否认真贯彻执行 " 收支两条线 " 的财务管理规定。应上缴学院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并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取与分配。有无私设 " 小金库 " 、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问题。
(五)与校外联合办学是否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签署合同或协议以及对外刊登或播放招生广告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六)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是否有专人登记、保管,是否安全完整,有无隐匿、转移、丢失等情况,利用率、完好率如何。利用创收资金购置的设备是否按规定到学院物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在经济往来中有无收取回扣等问题。
(七)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 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处提出委托审计建议,经院党委批准后,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成立审计组, 5 日内拟定审计实施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审计对象本人及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与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
(一)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职责的述职报告,包括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单位或部门的基本情况及审计内容中所要求的相关内容。
(二)单位(部门)内部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国有资产清查盘点明细及评估报告。
(四)有关的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五)重要的经济合同或者协议,单位科技开发、生产经营及其他与经济指标有关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重要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单位整改情况等资料。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听取组织人事处及其它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上述有关部门应当向审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向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讲明审计目的和内容,听取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介绍及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的介绍,详细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就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报告院党委。经党委研究批准移交给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处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要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校党委和有关部门前,应征求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要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不交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向委托审计的部门申请复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对本办法下发前已经离任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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